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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提交审议
[日期:2007-10-04]  来源:http://www.fjms.net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武汉市保护“江城明珠”东湖又多了一道“尚方宝剑”。昨日,《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报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批准。

    条例对风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景观的企业和设施;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和砍伐古树名、风景林木等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水体是东湖最重要的风景资源,条例重点突出了对东湖水体的保护: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东湖水域综合整治规划,完善排水管网设施,开展清淤、生态修复等工作。二是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内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责任单位。三是规定东湖水域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标的,应当关闭。四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分割东湖水体、水面。五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东湖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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