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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督察证》12月启用
[日期:2007-11-06]  来源:陕西建设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了加强对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省建设厅将于1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督察证》(以下简称《督察证》)。

  《督察证》是风景名胜区监督检查资格的有效证件,12月起,督察工作人员在对风景名胜区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督察证》和所在单位《工作证》。

  据了解,申办和使用《督察证》必须是风景名胜区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督察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统一编号,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督察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照片、督查范围和发证机关、证号、有效期限、发证时间。省建设厅督察人员的检查范围为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各设区市督察人员的检查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督察人员的检查范围为所在的风景名胜区。督察工作完成后,督察人员要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时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办《督察证》,经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省建设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并在陕西建设网上及时公布持证人员名单,接受监督。



摘自 陕西建设网 2007.11.02 王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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