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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风景区生态补偿机制
[日期:2009-08-1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玉芳 闫艳 高杰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日正式通过审议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不仅明确设立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还特别制订了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这两项尝试在江苏省都尚属首创。

  《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创造性地制订了景区生态补偿机制。《条例》第四条规定,今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因设立、保护风景名胜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补偿,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此次立法,景区区域内的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他们的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处长金昌泉说,风景区一旦设立,在立足保护风景区资源的同时,当地人的生活、生产方式都会受到限制。

  金昌泉说,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固然是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宗旨和目的,但保护也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对此,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弥补。

  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茅晓伟等人表示,在《条例》中制订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一方面是要逐渐改变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和老百姓收入明显低于苏州市其他地区这一状态,另一方面也是要充分调动景区周边地区政府和居民保护景区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民间生态保护的意识。

  据悉,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后,将由当地政府部门制订详细的补偿办法。

  《条例》第九条还特别规定,设立市级、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区、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级市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旨在鼓励这些尚未定级的风景区,尽快纳入风景区法律保护的范畴,有条件的则可进一步申报省级、国家级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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