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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督导“非遗”保护工作
[日期:2008-05-14]  来源:文化传播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了解全国各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文化部于4月25日至5月13日组织督导组,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督察与指导。目前督导工作已基本结束。督导组在“五一”前完成了对青海、湖南、天津、贵州、河南、云南、河北、重庆、新疆的督导工作,5月10日完成了对海南、广东、黑龙江、四川、山东、江西、江苏、内蒙古、浙江、甘肃的督导工作,5月13日将完成北京、吉林、辽宁、广西、湖北、山西、安徽、上海、陕西、福建、宁夏的督导工作。

    督导组发现,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各地在保护工作队伍、保护条例法规建设、保护经费拨付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浙江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保护工作的开展;河北、山西等地编印了《普查手册》和普查登记表,免费发放至各县,制作了普查管理系统软件,在普查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督导组也发现,保护观念要深入人心、争取社会广泛支持,还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

    文化部社文司(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屈盛瑞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导工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全面了解、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导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各督导组认真负责,深入保护工作第一线,不仅获取了保护工作的第一手信息,而且有效地指导了各地采取科学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已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等进行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重申报,轻保护”现象的出现,有利于各地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这次督导工作的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展与珍贵实物资料征集情况、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落实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及专题博物馆建设情况、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督导组成员以专家学者为主,督导方式为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和督导组专家举办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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