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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5个项目新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期:2010-04-07]  来源:文化部网站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2009年9月28日至10月2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我国申报的中国传统桑蚕丝织技艺、南音、南京云锦织造技艺、宣纸传统制作技艺、侗族大歌、粤剧、格萨(斯)尔、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热贡艺术、藏戏、玛纳斯、花儿、西安鼓乐、中国朝鲜族农乐舞、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剪纸、中国传统结构营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中国雕版印刷技艺、呼麦等22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加上此前已入选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等4项,我国目前共有29个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世界上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获得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该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截至2009年9月17日,已有116个国家加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谈判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全部过程,成为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并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履约内容。

  此次我国25个项目的成功入选,是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专家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长期不懈努力的结果。这些项目的申报成功,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认可,也是全体中国人的崇高荣誉,不仅有利于扩大中华文化在全世界的影响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而且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中华文化软实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展开,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即将进入总结验收阶段;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基本形成,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不断完善,文化部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全国建立了900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文化部先后设立了闽南文化、徽州文化、热贡文化和羌族文化四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后,我们将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究实效”的保护工作原则,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以上述29个项目作为重点示范项目,认真履行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时所作的承诺,引导和带动国家级以及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通过开展深入调查,建立较为完善的档案和数据库;采取分类指导,进行科学保护;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建立有效的传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兴建展示传习场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传承发展;开展科研教育,加强人才培训;推进立法进程,制定相应保护政策;广泛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等方式,进一步推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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