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政策法规-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日期:2007-11-12]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建设部首次系统、规范地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

  《办法》指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以风景名胜区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服务于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辅助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要坚持“统一标准、科学监测、精心核查、客观反映”的基本工作准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两个层面的子系统建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是在监管信息系统遥感监测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和地形地貌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的实地踏勘、校验和检查。办法规定,遥感监测核查分为普查、抽查和专项监测核查。

  《办法》还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有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实施计划,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在每年10月底以前,要向建设部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提交遥感监测年度工作报告,书面说明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监测绩效、拓展应用、存在问题等。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还将纳入建设部组织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建设部组织的相关综合性评比表彰。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失察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7.11.07记者 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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