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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中控制移植超大规格树木
[日期:2008-09-24]  来源:首都绿化政务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在园林绿化工程中严格控制移植超大规格树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京绿城发[2007]9号),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园林绿化,降低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建设生态型园林绿地,现结合北京地区园林绿化实际情况,对严格控制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移植使用超大规格树木,提出如下要求:

  一、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使用在圃苗,用苗质量和最小规格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标准,并检疫合格。不应使用超大规格树木,落大乔木干径不宜超过15厘米,最大不得超过20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宜超过6米。

  二、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使用超大规格树木的工程,从外埠移植的需取得移出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并经市园林绿化局签署同意。从本地移植的需经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三、因城市建设工程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树木,经过依法批准后,应安排使用在园林绿化工程中,树木最大规格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四、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时,要严格控制超大规格树木的使用。

  五、为确保成活,对需移植超大规格树木的,移植施工单位应做出详尽的移植、养护方案,报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各园林绿化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要从建设生态型园林绿地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高度,充分认识控制超大规格树木移植的重要意义,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本通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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