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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晨:制定风景名胜区法时机已成熟
[日期:2009-03-17]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童亦弟   发表评论(0)打印



  “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快25年了,现在风景名胜区已经占到国土面积接近2%%的比例,到了该有一些变化的时候了。”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原北京市园林局副局长刘秀晨认为,目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时机已成熟。

  刘秀晨介绍说,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在国家层面十分清晰,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具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只有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分别代表了人文保护类、自然保护类和综合保护类三大遗产保护类型。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一批44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正式确立。截至2009年初,全国有风景名胜区占地面积达到国土总面积的1.93%%。“人文保护类已经制定了《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类有《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唯独以风景名胜区为代表的综合保护类还没有专门的国家大法。”刘秀晨说,“其它国家的情况呢,美国的国家公园已具备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也都有《国家公园法》。与国际上通行管理相对应,有必要制定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专门法律。”

  他指出,要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与环境,必须加强管理,同时,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有必要制定该法确保资金来源。“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规和规章文件不断出台,为制定国家风景名胜区法提供了基础条件。”刘秀晨告诉记者,在技术标准规范方面,1999年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目前正在制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国家标准规范;在规划实践方面,国家级风景区基本完成了总体规划编制,很多风景区正在进行规划修编、开展详细规划,这也为出台风景名胜区法打下了基础。“实际上,目前风景名胜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基本明确,以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为支撑,已经具备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的基础。”

  刘秀晨建议,应当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作为国家管理全国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依据,与其他法律一同形成我国关于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应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地位,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并以风景名胜区法为依据,将其他保护类型纳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中,实现国家要求的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各种建设进行统一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健全国家遗产地检测和评估系统等。

  刘秀晨还建议,国家应设立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由国家与省级政府财政拨款。还可成立“促进国家风景名胜区发展资金”,通过社会募捐的形式补充风景名胜区资金来源。加大国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支持力度,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并在生态、动植物保护及其生物防治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并给予技术、资金与人员方面的支持。

编辑:royal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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