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丙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具备上一年检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具备有效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证书,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包括人才流动、企业更名、企业改制和企业合并及企业分立等),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变更记录,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4. 根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部人员不得处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中明确的从业限制期限内;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的规定,企业注册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监理企业已在榕登记备案,且拟任本项目监理人员应从企业登记备案的在榕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执业资格人员中选择。 6.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8.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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