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浙江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贰级及以上资质,且未被列入地市级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
3.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格,且无在建或中标工程和未被列入地市级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如还未领到证书的建造师可提供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A、该项目负责人已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但证书尚未发放;B、该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注册单位;C、建设部相关名单公告及网址。)
3.4工商注册地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须到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办理办理《丽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丽承接业务登记证》(具体参照丽建发〔2009〕170号文件)。未办理《丽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丽承接业务登记证》的投标单位,拒绝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5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3.6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力。
4.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电子文档的获取
4.2施工图纸光盘:2010年7月20日——2010年8月9日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不计名索取。
5.投标保证金、交易席位费和标书工本费
5.1投标保证金贰拾肆万元整,投标人应在2010年8月9日16:30时前缴纳,否则做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5.2交易席位费 伍佰 元整,投标人应在2010年8月9日16:30时前缴纳,否则做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5.3标书工本费 伍佰 元整(含施工图资料费用),投标人应在2010年8月9日16:30时前缴纳,否则做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5.4上述三项费用以电汇或转帐方式一并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交纳时应注明投标项目和缴费人的名称。交费人名称应与参加投标企业名称一致,否则其投标视为无效。
开户名称:龙泉市招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龙泉市剑瓷农村信用合作社;
帐 号:2010 0001 5301 603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0年 8 月 10 日 9 时 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30 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开标室(411室) 。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