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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进行投标报价呢?
[日期:2008-09-21]  来源:中国建设招标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一.投标人应在适当的投票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二.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a)从买方本国供应的货物;(ⅰ)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工厂交货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以前从国外进口的货物。(ⅱ)如果授予合同,将要缴纳的买方国内的销售税和其他税。(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ⅳ)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的费用。(b)从国外供应的货物(ⅰ)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D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在合格来源国注册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任何合格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ⅱ)如果"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货交承运人价"(FCA)。(ⅲ)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ⅳ)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ⅴ)如果有的话,"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

  三.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的规定来解释。

  四.招标人要求协议人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买方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五.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否则投标人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但是,如?quot;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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