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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模糊认识 正确理解工程采购
[日期:2008-09-2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政府采购法规定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工程建设的,应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工程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对象之一,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相当大的比例。我国公共工程的采购问题,表面上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衔接问题,实际上是对公共工程采购存在一些模糊乃至于错误的认识。

  工程采购=工程招投标?

  工程采购不等于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法颁布以来,人们对工程实行招标的意识日益增强,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要实行招投标,而招投标由招投标法调整和规范,没有必要纳入政府采购法重复规范。这种认识显然有失偏颇。招投标法是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如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毫无疑问应该按照招投标法的程序进行,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但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方式有5种,招投标只是5种采购方式中的2种,所以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采购规范的事项比招投标法多。公共工程没有达到工程招投标的限额的,应该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再者,工程政府采购不包括工程管理的所有事项,现行有关工程管理事项有:计划管理,由计划部门立项并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管理,工程立项后,财政部门据此安排投资预算,并对工程财务进行监管;建筑管理,即工程项目的建设由建设部门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进行管理。而政府采购处于预算的执行阶段,与工程的计划管理没有冲突,与建筑管理也没有矛盾。政府采购旨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透明度,并没有改变现行建安管理模式。

  工程采购=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所谓集中采购,就是指将原来分散在各单位采购的工程,集中在一起实行统一采购,而建筑工程有其特殊性,规模大、技术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集中在一起进行采购活动,实际运作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绝大部分不宜实行集中采购。工程规模越大,越应当实行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并不等于自行采购,工程达到招投标法规定投资规模的,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不实行招投标的,应该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所以,有些人认为,搞政府采购就是将采购活动集中起来,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进行采购活动,担心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规范范围,会剥夺业主的自主招标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从而冲击建筑市场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采购中的职责有哪些?

  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已经衔接到位,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就要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投标的程序。包括业主自愿招标、依法组织专家评标等。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有规定的,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审核部门编制的工程采购预算;二、审批采购方式;三、监督采购工程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三、接受供应商对工程政府采购的有关事项的投诉;四、监督工程合同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五、工程款项直接拨付。从财政部门的职责来看,主要是对采购行为的管理,目的是管好钱、用好钱,并不参与政府采购具体活动,与项目立项、工程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建筑行业招投标中介机构管理是互补的关系,没有冲突和矛盾。从工程建设程序来看,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的安排由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据此编制、审批工程预算及采购方式;建设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标准、定额标准、建设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以及质量监理和建材市场管理等。所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监管,不仅不会影响有关部门的职责,反而有利于有关部门有关职能的有效落实。

  总之,财政部门在工程采购监管方面,要提高认识,改变思路,消除工程采购的模糊认识,不越位也不缺位,在现行建安管理模式下,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财政部门在工程采购监管方面的职责。

编辑:ani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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