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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是代表不是专家
[日期:2008-09-24]  来源:中招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参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曾听到一位采购单位人员说:“我又不是这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我是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这次评审活动的,又不会偏袒,还要我回避……”类似的想法估计不少“专家”级采购人代表都有。其实,这其中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这位人士没搞清“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确切含义。

  采购人代表,是代表采购人参与评标,行使使用者权利,以使用者身份参与表决。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采购单位应选择熟悉政府采购业务、对当次政府采购项目非常了解的“专家”级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而评审专家,则是以独立身份按照三公诚信原则参与到评审活动中的。根据法律规定,采购人代表是不可以做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的。

  同时,采购人代表人数也有限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因此采购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这是一条严格的红线,谁也不能逾越。案例中那位“专家”级人士之所以不能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评审,是因为单位已经有另外的采购人代表,他如再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出现,采购人代表就超过了限额,所以只能回避。

  但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快五年了,在一些地方,“专家不够、采购人代表来凑”的现象仍然时有出现,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秩序。为此,有些地方在已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不厌其烦”地发文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这一方面反映出监管部门维护采购评审活动三公原则的苦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身份纠缠不清、导致误解的情况依然需要引起重视。

  除了弄清概念外,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也要对代表、专家不分可能带来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采购人代表硬充专家至少有两个不良后果:一可能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二则导致评标无效,重新组织评审。这些都是耗时费力的事情,不利于采购工作的开展,严重的还可能“惹火上身”,对当事者的个人利益产生直接损害。

  当然,在采购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并非没有机会成为评审专家,只要他(她)列身政府采购专家库,被随机抽取参与非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就可以。

编辑:ani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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