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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元:政府电子化采购进程中应警惕“信息孤岛”
[日期:2008-09-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我国经济正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之一。我国政府各项公共投资持续加大,政府采购的公共项目在公共市场中占有绝大部分的份额,这使政府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随之而来的,不但是政府采购宏观调控作用的逐渐加大,而且国外也非常重视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对世界经济形势产生了影响。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的不断深入,可以预见,未来我国政府采购将对世界经济产生更大的影响。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是否已经达到GPA的要求?就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化、透明化建设等而言,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透明化”的涵义

  在GPA的改革内容上,对透明化特别是信息发布这一项,有着比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更高的要求。在提到政府采购信息化时,应该包括这样的涵义: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来说,应通过信息化、电子化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希望通过电子化和信息化,增强整个采购的透明度,最终实现电子化的政府采购。

  过去,我们通常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称为“阳光法案”,并对二者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希望“阳光”能渗透招标采购的每个角落,让腐败无处可藏。但回头检查一下现行的制度才发现,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或相关的配套办法、措施,实际上对透明化的要求都是不够的。

  信息发布不完全

  我国政府采购在透明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举个例子:现在对于政府采购或一般招标投标项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从法律的层次来说都有要求,特别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求更加严格,可以认为,发布公告是招标项目走向透明的重要前提,然而,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何?虽然招标公告至少应该包含哪些内容,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或处罚在执行时力度普遍比较弱。以至于目前很多发布的招标公告,信息并不完全,投标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也不能准确判断这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否能够参与投标,把招标文件买回来一看,才知道这个项目根本无法参加。这不但让投标供应商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且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四川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案例,该招标项目的一个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没有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投诉,而法院却认为情节并不严重。正是因为没有提到一个很高的层次上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标投标项目完全发布信息,且处罚力度不够,所以很多公告不发布或者发布不完整。

  警惕“信息孤岛”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电子化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电子化引起了各方的普遍关注和研究,这是可喜的趋势,但在电子化的过程中应避免“独自作战”,以防止形成“信息孤岛”。所谓“信息孤岛”,是指由于没有公共的标准和平台,各自开发出来的系统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无法跟别的系统联网或实现信息的共享。

  目前,各方大多是按照自身的要求和使用习惯设置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虽然系统本身提高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但仍存在以上问题。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有的按行业分,有的按专业分,专家库的建设标准差别比较大,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

  呼唤“统一标准”的出台

  虽然很多部门都在研究政府采购电子化,都在开发本级的系统,而且做出来的平台从理论上来说都非常好,甚至可以实现从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到采购合同签署的全过程网上操作,但以上问题仍不可忽视。政府部门或高层次的政策研究机构,更应特别关注标准的设立和出台,让各方知道应当以怎样的标准来构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信息系统,为未来全国统一平台建立奠定基础。若各地、各部门的系统不能实现联网,资源只能分散于个体手中。

  除此以外,还应当制定针对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化规则。“透明”并非发布信息公告那么简单,实际上,它涉及到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不管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应把公开作为其中的重要因素进行考虑,只有信息完全公开、透明,未来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才有基础。

编辑:ani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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