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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注焦点直指“短命”规划和建筑
[日期:2010-10-0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郭宏鹏 刘百军   发表评论(0)打印



  “在城乡规划的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不严格执行既定的城乡规划,‘一任领导一张图’、‘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任意修改规划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应当严格规定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在近日举行的《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案)》立法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少芬发言直指目前城乡规划和建设中的不正常现象。

  9月25日至30日召开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为更广泛、更直接地听取群众意见,更好地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了一场立法听证会。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此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二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之所以选择这两项内容作为听证事项,原因有三:一是这两项内容本身就是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内容,必须作为重点加以明确规定;二是这两项内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非常关注,审议时认为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进一步严格规划修改程序

  据了解,中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数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但是,短命建筑层出不穷。由于现实生活中因规划变更导致的诸多问题,听证会上,8名陈述人对此问题的发言十分踊跃。

  “我注意到草案规定了规划修改的一个特殊情形,即‘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解决了列举的局限性,兼顾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但也正是这个兜底条款,容易被人钻法律空子,滋生问题。如何界定什么情形是‘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规划审批部门的意见会不会就是某些领导的意见?如何‘避免规划规划,只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其实不如领导一句话’?”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青说。

  “草案第41条针对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问题进行了规定。建议直接明确不得变更内容,如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要求。该项内容规定十分重要,应避免界定模糊难以操作。”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林世滔表示。

  郑少芬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发言指出,由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对执行城乡规划的随意性较大,违反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首先应当对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议规定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闽江学院城乡规划所所长吴锡麟副教授提出,当前,全国各地都在突击编制规划,规划单位疲于应付,易造成规划编制粗糙,前瞻性、科学性不足。此外,一些领导干部规划意识较薄弱,对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随意修改规划,出现了规划跟不上变化的现象。

  陈青在辩论阶段强调,应严格规划修改的程序。只有严格程序,规划修改才可能严谨。

  公告时间应不得少于30日

  关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郑少芬认为,城乡规划报批前应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城乡规划经批准以后应当及时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规划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人大审议意见、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存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陈青表示,草案对于规划制定、实施、修改中哪些是属于应公示的内容,基本没有进行规定。她认为,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需要公示的重要信息,应在法规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公示,其他信息只要不是秘密的信息,也应当进行公示。而公示的方式应当具有多样性,除了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查询电话专线,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示外,更为重要的,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切身利益的,应当明确规定在利害关系人所在区域以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保证普通群众以最便捷的方式享有知情权。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且公告次数不得少于3次。公告时间太少,公告次数太少,很有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保障公众充分行使监督权。”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纯全说。

  “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应当公平、合理。”林纯全说。

  陈青指出,草案虽规定给予补偿,但补偿标准不明确,应当细化补偿标准,尽量让无辜的利害关系人免受或少受损失,避免让老百姓为政府的行为买单。

  “对规划修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的处分,要强调个人责任,不能只处罚单位。处罚单位无关直接责任人的痛痒。”陈青说。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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