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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如《招标投标法》第37条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而实际运行情况表明,招标人代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妨碍公平和效率原则。又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明确认定串标行为的规定,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难度。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如温州某市政工程串标案,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仅此来看,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阻力很大,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调查处理难度更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3、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建设市场缺乏统一的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评价标准,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还被一些人情、关系、势力、权力以及金钱等左右。诚信受奖、失信受罚的体制还不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违法获得暴利。建设市场僧多粥少,供求矛盾突出。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承揽工程。而那些资质等级高、技术水平好、质量信誉优的企业在靠正当竞争无法获胜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竞相仿效,出现了“中标靠低价,获利靠索赔”怪现象,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致招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5、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要治标治本,尚存在不少困难,主要是市场监管力量不足,譬如监督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行政经费等都缺乏应有保障。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监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上缺乏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参与,缺乏公安、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强力介入,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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