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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购千年古银杏树参世博 未成欲毁约
一企业花35万元买千年古树,本想送去上海参加世博会,但最后参会未成,该企业欲毁约退树。近日,安福县法院受理了这起银杏树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以该企业违约为由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欲35万元买下千年银杏 2004年7月13日,由于被强风刮倒,吉安市林业局批复同意采伐一株树龄约1300年的银杏古树。这被一直从事苗木行业的李立新看到了商机。他向这棵树的生长地安福县甘洛乡三舍村进行收购,将银杏树买到手,并移植到其在安福县武功山花卉苗木基地上,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换(补)发了采集证。 此时,古树的“高寿”,吸引了吉安市另一家从事苗木培育的法人企业。 为了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该企业与李立新协商购买了这棵古银杏树,并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了《购买古银杏树合同书》及《购买古银杏树补充协议书》。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决定把这株古银杏树作价35万元进行交易,并预交2万元作为定金。 卖方精心养护古树 协议对双方各自责任做了明确划分。双方约定,直至2010年3月底,李立新不得随意出售该树,且必须保护好古银杏树,不得出现病虫害或其他意外伤害,收到货款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古银杏树外运的报批、放行手续,并承担全部所需费用。如果该企业在这期间没有购买该树,李立新也有权终止协议,并无需返还定金2万元。如出现人为以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相互谅解。 合同签订后,李立新一直对这棵古树进行精心养护。 买主欲退树被驳回 然而事与愿违,该企业参加上海世博会的想法遭到组办方的拒绝。此后,“初衷”没了,该企业便要求与李立新解除合同,并退回定金,但遭到李立新的拒绝。该企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2万元定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买卖标的物不是原生态的古树名木,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换(补)发采集证,不属于禁止移植对象。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协议有效,原告不履行约定义务,安福县法院一审驳回了该单位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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