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在气候变化立法者论坛开幕式上的主题发言-领导讲话|园林新闻-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汪光焘在气候变化立法者论坛开幕式上的主题发言
[日期:2010-01-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恪尽立法者职守,促成哥本哈根谈判

—— 在"G8+5"气候变化立法者论坛开幕式上的主题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汪光焘

2009年10月24日上午于哥本哈根

  主席先生、各位立法者,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感谢丹麦议会的邀请,使我们有机会再次聚首在美丽的哥本哈根。自2005年以来,我们在"G8+5"气候变化立法者论坛的平台上,友好、坦诚地探讨了一系列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下达成了"东京共识"和"罗马共识"。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恪尽职守,履行我们立法者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使命,即如何促进政府间气候变化哥本哈根谈判成功。

  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气候变化,主要是指由于人为活动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大气组成改变,引起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全球气候变化的原因。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在人为因素中,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是对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也为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来重要机遇。

  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立法者应当把贯彻国际法,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落实《公约》及其《议定书》并监督本国政府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作为己任,而不是替代政府工作。我们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完善本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二是监督本国政府依法履行国际公约承诺的规定义务。首先我简要介绍,前不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决议"文本我们已在这里散发了。"决议"重申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立场和政策措施,包括:一、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二、应对气候变化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三、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决议"明确提出: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原法等相关法律,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2006年,中国全国人大批准了明确做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多次组成检查组对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促进了法律实施和政府工作。中国政府近些年关停了大量小型污染企业,特别是2006-2009年关闭了大量小型火电厂。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2005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以致今天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有了较大发展,甚至在太阳能、风能利用的发展势头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我满怀信心地告诉大家,我们全国人大批准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的,单位GDP增长的能耗下降20%的要求,在一系列法律保障和全国各级人大的监督下一定能实现。

  主席先生,各位立法者,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不会改变,并将作出更多的努力和贡献。在刚刚结束不久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讲坛上向世界宣示:今后,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未来政策和目标,首次提出显着降低单位GDP碳排放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之所以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应对气候变化,这来源于相关科学报告的结论;来源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千年发展目标的要求;来源于国际社会已经达成的国际法律共识。《公约》及其《议定书》是当今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最具权威性的现行国际法,各国立法者应当维护《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权威,使其原则和精神在本国法律中得以体现。

  我们关注,前不久在泰国各国政府间协调的情况,充分估计达成协议的艰巨性,我们期望着进一步履行《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共识。应当向各位立法者介绍,在10天前北京召开了由英、丹、德、意、澳、日、韩和中国等八国议员参加的论坛,达成高度一致的《立法行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论坛共识》,我们在会上散发了《共识》和华建敏副委员长在会上的讲话。我相信,这一切对本次论坛和哥本哈根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达成共识是有积极意义的。

  我们呼吁:作为承担立法工作和监督政府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承诺神圣责任的各国立法者,应当督促本国政府履行《公约》及其《议定书》,严格遵循"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发达国家首先实现大幅度减排目标,兑现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的过程中,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下,力所能及地采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

  我们希望:经过我们立法者的努力,在本次哥本哈根立法者论坛上达成积极成果,推动即将召开的哥本哈根《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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