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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生在风景名胜区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日期:2010-01-27]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在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李如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10年1月26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新闻界朋友,同志们: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这是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首先,向9个省的21处风景名胜区表示热烈祝贺,并欢迎你们加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这个大家庭。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全社会发布信息,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第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国函[2009]152号)精神,宣传和提高保护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社会意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和作用。借此机会,我将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向大家进行通报,并对做好新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提些具体意见。

  一、风景名胜区工作进展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依靠相关行业部门的支持协作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经过各级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工作,我国风景名胜区工作近年来取得了新的发展。

  (一)完善了风景名胜区法制建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明确提出了法律要求。2006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条例》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全面规范和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极大地推进了风景名胜区法制化的进程,为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出台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加快推进了本地区风景名胜区的立法工作,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发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做好日常管理和旅游服务的同时,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执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管理、利用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了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审定公布了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目前,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已达到208处,省级风景名胜区近700处,形成了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两级管理体系,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通过建立风景名胜区,各地采取措施封闭风景名胜区内采石场,封山育林,退田还湖,清理墓葬,拆除违章建筑,抢救和恢复了一批濒于毁灭的名胜古迹,保护了一大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为中国乃至全人类保存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自然本底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风景名胜区通过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服务业,增加了社会就业岗位,促进了当地农民致富,推动了地区风景旅游小城镇的建设,促进了当地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

  (三)强化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监管工作。截止目前,除新一批2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外,前六批18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已有173处风景名胜区编制完成并上报了总体规划,约占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数的93%,其中有118处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实施。通过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提高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覆盖面,为保护与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各地依据总体规划,按照《行政许可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了规划建设管理的力度,加强和规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工作,推进了风景名胜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开发建设行为逐步得到规范。通过规范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对各地上报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和论证,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有效保护与监管,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四)提升了风景名胜区监管水平。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截止目前,已完成对原有18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的卫星遥感数据采集工作,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本底库,大多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配备了专职技术人员和电脑等专用设备,组织18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专业人员开展了现场培训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管工作的要求,近年来我们连续开展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核查工作,共抽查了50多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采集卫星遥感影像数据面积超过23万平方公里,监测数据面积达到8·8万平方公里,共发现变化图斑2800多处,并对其中1300多处存在疑似建设问题的变化图斑进行了核查处理,对存在的违规建设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近几年来,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提升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我们在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了数字化景区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将信息化技术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创新相结合,一些景区提出扩资源保护数字化、经营管理智能化、产业整合网络化"的数字化景区建设的目标,通过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推进了风景名胜区文明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几年来在全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了综合整治工作,对风景名胜区在理顺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核心景区划定、违规违章建设拆除与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依法查处、规范设立标志标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开展集中整治。通过连续5年的综合整治工作,风景名胜区总体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加强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优化了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树立了风景名胜区的良好形象,为风景名胜区发展步入良性轨道、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奠定了重要而坚实的基础。为推进风景名胜区精神文明建设,近年来,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的活动,制定印发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先后推选公布了50个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和25个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各地风景名胜区以综合整治和文明创建活动为契机,对照标准找差距,加大力气搞整改,使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六)加强了遗产资源保护。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前世界上已有18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1987年我国第一批遗产地被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目前,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38个,其中,有泰山、黄山;武陵源、九寨沟等2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成为举世瞩目的人类共同遗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公布了两批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共56处,初步建立了我国遗产申报管理的国家遗产名录、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世界遗产名录三级申报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机制,为我们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加强对我国遗产资源的管理提供了良好基础。

  在风景名胜区工作取得新的进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各地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很不平衡,有的风景名胜区管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一是保护不严格。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仍然突出,过度开发建设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管理不到位。一些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不健全,没能较好地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三是经营不规范。少数地方仍然存在非法随意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情况;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存在的这些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措施,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工作要求

  对新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来说,被命名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责任。为此,我就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提出以下几方面意见:

  (一)提高认识,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执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始终要坚持把资源保护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工作中要始终做到资源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要求,必须克服只顾短期和局部利益、忽视长远和全局利益的错误倾向,防止风景名胜区开发利用过程中急功近利、过度开发的错误行为,认真解决景区过度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的严重倾向,统筹兼顾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和支持风景名胜区的事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风景名胜资源实现永续利用的目标。

  (二)强化责任,落实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为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部里早在1993年就设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此次机构改革部里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将这个机构予以保留,并强化了相应的管理职能。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主体,也是第一责任单位。加强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首先在于落实管理责任。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重视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为其依法履行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提供保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更不得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由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突出规划,强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是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按照《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因此,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当地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尽快启动新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争取按时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编制规划要科学合理,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二是要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和编制要求进行规划的编制;三是规划中要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四是要进行合理定位和布局,纠正"重景区开发、轻资源保护"的不良倾向。要改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确保护的内容、目标和措施,严格划定核心保护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要求,合理配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游览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要依据规划,进行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没有规划依据,或者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当禁止一切开发建设行为。

  (四)提升水平,不断推进风景名胜区发展。要努力抓好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项目经营管理、监督检查评估等各项规章制度。依靠科技手段,进一步搞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资源保护监管,稳步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要严格开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积极利用遥感、图像监测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景区保护状况的监管监测,加大对景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工作。对出现违法违规建筑、破坏景区资源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纠正。要倡导诚信优质服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实现风景名胜区“保景”与“富民”的双赢目标,着力构建充满活力、文明有序、诚信友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风景名胜区。

  (五)提高素质,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大多数风景名胜区地处偏远地区,当地的经济文化事业相对欠发达,工作和生活条件也比较艰苦。随着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加快发展,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工作是靠人去做的,不把人的素质提高,不造就一支有相当战斗力的队伍,将在根本上制约我们事业的深入发展。近年来不少风景名胜区逐步引进了备类专业人才,干部职工队伍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仍然不适应事业发展的。因此,要在部、省、风景名胜区三个层次上共同加强对现有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调动科技人力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与科研教育部门等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广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景区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决策的科学性,不断提高风景名胜区干部职工的从业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为风景名胜区事业的持久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

  同志们,风景名胜区工作是保护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上几个方面不仅是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地方政府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们要抓住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切实肩负起保护好国家和民族以及世界文化瑰宝的重任。做好这项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任重而道远。让我们牢记使命,牢记责任,共同努力,开拓进取,为保护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促进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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