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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日期:2002-06-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大气环境

  状况

  2001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基本稳定,城市空气质量满足国家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和劣于三级标准的城市比例各占三分之一;南方地区酸雨污染较重,酸雨控制区内90%以上的城市出现了酸雨。

  城市空气 监测的341个城市中,114个城市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占统计城市数的33.4%。其中海口、三亚、肇庆等10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标准。114个城市空气质量为三级,占统计城市数的33.4%。113个城市空气质量劣于三级,占统计城市数的33.2%。与上年相比,城市空气质量基本持平。

  颗粒物仍是影响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64.1%的城市颗粒物年均浓度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101个城市颗粒物年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占统计城市数的29.2%。颗粒物浓度高的城市主要分布在新疆、青海、甘肃、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河北等省区。

  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占统计城市的19.4%。其中超过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的城市占统计城市的9.7%,比上年度降低2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贵州、重庆及甘肃、陕西、四川、湖南、广西、内蒙古的部分地区。

  2001年,341个城市空气中二氧化氮浓度年均值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广州、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二氧化氮浓度相对较高。

  "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统计的341个城市中(包括县级市),有64个城市属于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18个城市属于酸雨控制区。两区内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分别占48.4%和79.7%。与上年相比,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二氧化硫达标城市比例略有增加,劣于三级城市比例下降4.3个百分点。

  环保重点城市空气质量 47个环保重点城市中,1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海口达到一级标准。14个城市空气质量为三级。14个城市超过三级标准。

  酸雨 2001年,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南、华中和西南地区,北方只有吉林图们市、陕西渭南市、铜川市、略阳县和天津市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

  监测的274个城市中,降水pH值范围在4.21~8.04之间、年均降水pH值小于5.6(含5.6)的城市有101个,占统计城市数的36.9%,出现酸雨的城市有161个,占58.8%。与上年相比,出现酸雨的城市比例略有减少。

  酸雨控制区107个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及地区)pH值范围在4.21~7.21之间、年均降水pH值小于5.6(含5.6)的城市有78个,占统计城市数的72.9%;98个城市降水出现酸雨,占酸雨控制区城市数的91.6%。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001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947.8万吨。其中工业来源的排放量1566.6万吨,生活来源的381.2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059.1万吨。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841.2万吨,生活烟尘排放量217.9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990.6万吨。

  措施与行动

  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 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在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开展了空气质量预报工作。于2001年6月5日起,在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4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全国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8万人次,检查了14万个企业,立案查处企业1.2万个。取缔死灰复燃"15小"企业1820个,停产治理企业1693个。依法处理责任人410人。

  控制新机动车污染 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下达两批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不能达到国家新排放标准的车型名录,涉及各种车型4000多种。除重型汽油车标准尚未修订外,欧洲I号标准已经在全国实施。同时公布了达到国家标准的车型。

  扬尘污染控制 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

  北京市大气污染控制 截止2001年10月,北京市实施第五、六、七三个阶段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共58项措施。完成1500台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全市天然气用量超过9亿立方米,推广优质低硫煤900万吨,机动车路检达标率达到90%。2001年全年空气污染指数Ⅱ级和好于Ⅱ级的天数达到50%以上。

  秸秆禁烧工作深入推进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进行环境监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了秸秆禁烧区内,特别是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禁烧工作的现场执法检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工作组,检查了京津高速公路及北京、天津机场周围秸秆禁烧情况。

  禁止以氟利昂为工质的设备进口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禁止进口以氟利昂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和以氟利昂为制冷工质的空调(含压缩机)的公告,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上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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