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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日期:2005-06-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固体废物

  状况

  2004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2.0亿吨,比上年增加20.0%;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为1792.0万吨,比上年减少7.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6.8亿吨,综合利用率为55.7%,与上年持平。危险废物产生量963.0万吨。

  措施与行动

  【法规标准建设】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下发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国家级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2004年5月,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工作要求》,组织全国各省级环保部门编制上报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相关单位编写完成了《国家级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废物环境管理】2004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河北、山西、四川、陕西、重庆等四省十市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理处置情况以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了调研;并于下半年会同卫生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进口废物管理】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加强了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完成了2004年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核定工作,共批准了29个省的480家定点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限制了进口废物的审批量与进口口岸;加强了申请进口废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等几类环境风险较大的废物的企业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环境管理目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第三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共批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2342万吨,比上年增加63%,实际进口1053万吨,比上年增加17.9%;批准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5782万吨,实际进口2255万吨。

  【国际履约】巴塞尔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于2004年10月25~29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主题是“满足全球废物挑战的伙伴关系”。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了会议,阐述了中国的观点。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在中国生效。国家环保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相关履约工作。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中国政府代表团于2004年9月20~24日出席了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鹿特丹公约》第一届缔约方大会。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2004年末,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7.53亿平方米,其中:机械清扫面积4.95亿平方米,机械清扫率17.99%,比上年增加了1.76个百分点。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3.4亿吨,大中城市垃圾粪便基本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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