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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园林局总工程师周进发言(图)
[日期:2008-11-29]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网  作者:中国风景园林网   发表评论(0)打印



  1.1.5 规划控制内容的可操作性问题

  在具体的规划控制中,核发“一书两证”的方式,即审批方式可以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我国基本上属于判例式,行政管理人员在核发规划许可的过程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自由裁量)。行政执法中的过多的自由裁量是产生行政腐败的温床。

  这里,根本的问题是核发“一书两证”的标准――规划控制内容的可操作性问题。

  规划控制内容大致可分为定量控制内容和定性控制内容。其中,定量控制内容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定性的控制内容如舒适、美观、宜人、和谐等,属于主观性控制内容。可以通过增加具体的解释性条文来提高可操作性。

  ·规划控制控制内容更多的涉及到空间与建筑的形态方面的景观效果,如尺度、比例、形式等。一般“图则”这一技术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概括地说,改进规划控制内容的表达技术是提高可操作性的重要途径。城市设计研究被认为是提高规划控制内容可操作性的有效方法。

  ·园林绿化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内容,应在规划控制的全过程得到有效执行。为此,在规划控制的主要环节,需要园林部门加强管理。一是制定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城市规划相统一;二是在控规层面划定绿线,提出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控制指标,并作为控规的法定内容之一,进而得以有效进入规划控制系统。

  1.1.6 公众参与问题(略)

  1.2 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是保障行政管理效力的必要措施。一方面监督园林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园林绿地规划制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与布局审查),另一方面保障行政许可的有效执行。

  ·近几年来,建设部开展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其中就有较强的执法监察性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执法监察上,仍是相对较为薄弱的环节。对此,需要从多个层面予以加强。这方面规划部门具有较好的经验。但对园林部门来说,首先需要解决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从全国的情况看,需要在国家法规层面予以确立。

  ·  2001年以来,我局每年都会同市监察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事项,进行执法监察。从实践的情况看,取得了较好地强化园林部门行政职能的效果。

  ·  2007年6月,经市编办批准成立了“重庆市风景园林绿化执法队”(正处级) 。8月,执法队正式挂牌。


  ·  2008年4月,执法队依法查处了一开发商(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在实施“恒大华府”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顾区园林部门就地保护黄葛树的要求,擅自将一棵80年树龄的黄葛树砍伐的事件。最后处罚款55.18万元、责令赔偿损失27.59万元,共83.77万元。(这棵树的价值参照的是市风景园林学会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重庆主城区控规绿线数据库

  ·  2007年11月,我局和规划局共同开发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绿线数据库。数据库在主城区约800平方公里范围内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上完成的。规划局提供了所有的数字地形图(1/500~1/2000)及控规数据资料,共同委托市规划信息中心设计和建立数据库。数据库集约了园林部门各类绿化管理的需要,形成了一个基于和控规一致的数字地形图的数字化管理平台。这个平台具有很强的延展性。

  同时,两局之间形成了同步更新数据库的机制。

  三.加强风景园林法制建设的建议

  3.1 加快修改城市绿化条例步伐,为城市绿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有可能的话,将《城市绿化条例》上升为《城市绿化法》,以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法律效力。

  3.2 组织风景园林执法检查,不断促进地方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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