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要再添三“绿肺” 制定国家风景名胜区法-国内动态|园林动态-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首都要再添三“绿肺” 制定国家风景名胜区法
[日期:2009-03-19]  来源:中国花卉报  作者: 郭云龙   发表评论(0)打印



  全国政协委员刘秀晨两份提案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刘秀晨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两份提案,一份建议在北京市区和近郊之间再建三个大公园,与已经建成的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一起形成四大“绿肺”,另一份建议为国家风景名胜区立法。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按照城市规划修编,正在筹划远郊区县十一个万亩滨河森林公园。而在北京的城市规划修编中,还提出要在北京近郊建设四大公园的任务,包括北郊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南郊生态郊野公园、东郊生态休憩公园、西北郊历史文化公园。刘秀晨正是结合这一规划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他认为,北京北部已经建成尚需完善的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现在还应考虑再建三个规模与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相当的大型郊野公园。在西部建设以首钢和永定河沿岸的石景山生态休憩公园;东部温榆河沿岸的朝阳生态休憩公园;南部南苑、南海子、团河行宫、古桑园为一体的生态郊野公园。

  他表示,这四个介于城近郊区的公园“绿肺”,从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用绿地围绕北京,可以作为北京市近郊区与远郊区之间城乡统筹、城郊一体化的绿廊。刘秀晨说,这四个公园“绿肺”与原规划的四大公园位置上有重叠,但也有明显的区别。按照新的建议,四大“绿肺”的建设有助于制止城区发展“摊大饼”的隐患,成为新城与市区、新城与新城之间的绿化隔离空间,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

  他建议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牵头,报市政府立项,并先期做好相应的规划方案,为逐步实现首都四大“绿肺”做好准备工作。

  在有关国家风景名胜区立法问题的提案中,刘秀晨指出,为了便于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国家曾制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现在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进行立法。

  他认为,目前涉及人文保护和自然保护已有相关法律,分别是《文物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唯独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还没有国家大法。我国国家风景名胜区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美国国家公园已具备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韩国、泰国也都有《国家公园法》。与国际通行管理相对应,有必要制定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专门法律。

  刘秀晨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作为国家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地位。

编辑:jojo | 阅读: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