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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是权力之大还是权利之大
[日期:2009-08-17]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张贵峰   发表评论(0)打印



  ■张贵峰

  8月7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就课题组,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进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个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直接由市长掌管负责,改变以往城管归属混乱等状况。同时指出,应通过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来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8月16日《成都商报》) 

  眼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陆续推进“大部制”机构改革。基于这种背景,将城管作为机构改革的一部分,也纳入到“大部制”体系中来、统筹规划,改变“一直以来,城管的归属非常混乱”的现状,推行“大城管”,应该说,确实具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未来的“大城管”究竟应该在哪些方面体现它的“大”,或者说“大”在何处呢?

  从住建部官员和媒体报道提供的情况,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城管”之“大”似乎主要是这样几点:首先是,城管机构行政级别、官阶地位的增“大”——如“大城管主任必须由市长兼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有条件的省可设立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建设厅二级局或省政府直属局”。其次是,城管职能职权范围的扩“大”——如“将一个城市多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能协调统筹”,“整合以前城管综合执法局、环卫局、园林局、市政局、爱卫办等部门的职能”。

  不得不说,无论是就城市管理本身的科学性,还是大部制机构改革内在的根本价值取向而言,上述这些级别官阶增大、职能权力扩大,均并非“大城管”之“大”的关键和要害,甚至完全可以说是“大”的不是地方。

  既往的无数经验表明,真正科学健全的城市管理,绝不仅是政府一家的事情,更不是单单依靠行政权力、执法强力便能达到和实现的,而政府、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的广泛自觉参与、民间权利的充分自治自为,实际上才是更为关键的基础和前提。而此前我们在城市管理上的最大教训——城管活动总是被搞得“剑拔弩张”的根源正在于:一方面,我们的城市管理主体太过单一(高度依赖于政府自身),另一方面,这单一的管理主体,又往往过于迷信“执法—权力”这一同样单一生硬的管理手段和方式。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包括政府机构改革在内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趋势、目标,也不允许大部制框架下的“大城管”主要去追求以机构升级、权力扩张为特征的“大”。相反,精简压缩政府机构、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效率,恰恰才是“大部制”机构改革所以为“大”的核心所在。

  由此可见,“大城管”真正的“大”,其实应该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化基础上的服务为“大”——强化和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减少过多过滥的行政管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是理顺“权利—权力”法治关系基础上的权利为“大”——充分尊重在社会治理过程如城市管理过程中,权利的自主自治能力,让政府权力始终对公民权利保持高度敬畏和依从,除非不得已,尽量少用慎用权力强制力。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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