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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区绿化不到40%可拒绝收房
[日期:2010-02-02]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张新正 郑慧   发表评论(0)打印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昨起施行

  昨天起,《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居住区建设项目应配套绿化比例为不低于40%,并且规定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绿化处处长姜年俊表示:这意味着,今后合肥新建住宅小区绿化比例不得低于40%,绿化不到位,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该《条例》,在绿化规划和建设方面,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居住区不低于40%;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5%;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20%。此外,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报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个月。

  据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绿化处处长姜年俊介绍,这意味着,今后合肥新建住宅小区绿化不到位或者是延期的话,都无法达到交房条件。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城市绿化管理保护方面,《条例》还明确,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钉拴刻划树、攀折花木,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者停放车辆的,在绿地内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等行为都将被禁止。一旦违反,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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