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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情况通报
[日期:2010-05-12]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六、关于灾区“三孤”人员安置情况

  “5·12”汶川特大地震使我省灾区新增“三孤”人员1449人,其中孤老635人,孤儿630人,孤残184人。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三孤”人员安置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三孤”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一是集中安置。各级民政部门将“三孤”人员就近妥善安置到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当地安置有困难的,通过协调安排到轻灾和无灾市、县社会福利机构。目前,集中安置在国办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的“三孤”人员共计267人。二是分散安置。对孤儿采取亲属监护、家庭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学校寄宿、社会助养等方式养育,对孤老、孤残实行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集中供养与分散抚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目前,已分散安置1182名。三是保障基本生活。地震发生后,政府对“三孤”人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结束后,对重灾县(市、区)“三孤”人员继续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后续生活救助;后续救助政策到期后,再将“三孤”人员分别纳入农村“五保”、城镇低保或集中供养等政策统筹安排。

  七、关于地震遇难人员名单公布情况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抢险救援阶段,经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计,我省共有68712名同胞遇难,17921名同胞失踪。核实公布遇难人员名单,是政府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遇难同胞负责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确定了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类处理的原则和核实一批、公布一批的办法,制订了依法规范的工作方案。遇难人员名单公布,须由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公布,须由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供宣告失踪判决书,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5·12”汶川特大地震共造成全省181个县(市、区)中的98个县(市、区)有遇难或失踪人员,目前80%以上的县(市、区)已经完成公布工作。

  八、关于遇难学生家庭和伤残学生救助情况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遇难学生家庭给予了特别关心和帮助,组织力量对受伤学生进行全力救治;从政策层面解决遇难学生家庭再生育、再就业等问题;把遇难学生家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遇难学生家庭给予特殊帮助,青少年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和儿童少年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定向募集资金,向遇难学生家庭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等。目前,全省经审核认定的死亡学生和已经核查但尚未宣告为死亡的失踪学生共有5300余名,这些死亡学生和失踪学生的家庭,已领取了政府抚慰金和社会救助金。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受伤学生中,目前已评残并发证的有500余名。对因灾伤残学生及其家长,省政府出台了帮扶救助意见,采取民政救济、就业援助、计划生育扶助、教育援助、医疗康复和残疾、心理救助等措施提供帮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并分类施保;对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的,在当地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实施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对符合长期社会救助条件的伤残学生,政府将负责到底,保障其生活及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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