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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重就轻,规划管理听证前景堪忧
[日期:2010-04-08]  来源:新快报  作者:李公明   发表评论(0)打印



    近日,广州市规划局公布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听证办法》案为在未来规范听证的提出和实施提供了一条通向依法规管理和操作的途径,这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就目前公布的草案内容和收集对草案意见的方式来看,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讨。

  由规划部门本身来制订有关规划问题的听证办法,总会给人一种自说自话的感觉。而这个听证办法是对未来的听证行为的可能性与操作性的管理法规,它本身在内容上和措辞上的倾向性会直接导致这个法规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甚至可以说,它在起草过程中的公开性程度和接受博弈论争的程度都已经可以预先揭示了这个法规的真实意义。

  目前,在各种法规、重大决策的出台过程中,征求市民意见似乎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但是这种征求意见究竟能否产生作用、是否只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这才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该草案是管理部门自己制订出来的,而且这种听证办法从性质上说总有一种对规划主管部门本身的约束性,因此目前该草案在内容选择和表述上充满了弹性,可以让规划主管部门获得更大的处理空间。

  比如说,无论是主动听证或依申请举行听证,所用的措辞都只是“需要”、“可以”或“应当”,完全没有刚性的约束力。一般来说,应该更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中“必须”主动听证;应该在“可以申请”之后,接着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中哪些申请不得拒绝、对哪些申请的拒绝才是合理的等等。

  又比如,草案规定当事人只有“在获取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录音拍照或邀请媒体参加,但是却没有明确说明“允许”和“不允许”将依据什么条例来作出,更没有说明假如当事人对“不允许”表示异议将有何途径提出复议;还有,草案第八条提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事项不属于听证会举行范围。假如从纯技术性质的眼光来看待所列举的管理事项,这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有当事人认为在这些范畴中仍然存在着权益之争呢?在草案中也应该对此有进一步的说明。

  另外,我们还注意到,草案似乎只是主要作出了“需要举行听证”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承诺,但是对更关键的问题如听证会该如何组织、参会人员如何选定等却没有提及,而这些问题才是在实际操作中最不规范、最容易有猫腻的地方,也是公众对迄今为止的各种听证会多有怨言的要害,为什么在这些问题上不可以在经过充分公共协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呢?假如这些问题没有规范、没有合理性,那么当事人又何必费劲申请什么“听证”呢?

  其实,上述这些问题在近年来出台的各种“问责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征询工作的规定”、“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等等规定中都同样存在,其共同特征是:一、这些以“公众参与”为其价值核心的办法、规定的出台本身就不是公众真正有所参与的产物,这是最吊诡的、也是最有象征意义的;二、无一例外地都具有浓重的弹性色彩,难以真正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更多地只是具有一种表述性的意义;三、对“公众参与”的权利与具体操作途径总是虚而不实,公众既难以看到具体路径,更无从预测本应可以明确预知的程序结果。这些共同特征也一一落实在听证办法草案中,规划管理听证的前景实在堪忧。

  (作者李公明系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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