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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日期:2008-08-27]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引进、购买的苗木,由植物检疫部门全部没收苗及非法收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不履行病虫害防治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除治,逾期不除治的,由辖区绿化主管部门代为除治,费用由其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县城关镇、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名词解释:城市绿线是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原1996年1月颁布的《秦皇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附件:

  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及审查标准

  一、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

  1、绿地规划布局

  以项目用地总体规划布局为指导,根据项目所在地现状及用途,合理布置绿化用地,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其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中心公共绿地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⒉绿化景观设计

  应在总体上符合下列设计原则。

  ⑴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依据绿地的地形、地貌和周边环境造景,运用好比例、节奏、对比、谐调、对称、平衡、稳定、动势、直曲等形式美的规律营造园林的意境美。

  ⑵植物造景为主原则。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的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⑶以人为本原则。绿地设计要满足建设单位的使用需求和多样化的审美情趣。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铺装面积不高于20%.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提倡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出入口应采取无障碍设计,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⑷地方特色原则。从本市的自然环境、物候和地域特点出发,选择长势良好、抗性强的乡土树种作为绿化的基调树种,体现地域特色。鼓励建设单位不产生物种侵害的植物新品种。

  ⑸整体协调原则。做好构景要素之间的协调、园林绿地与周边环境及整个绿地系统的协调。园林建筑和小品在形式、体量、尺度、色彩、质地上必须服从环境需要,与其他景物协调统一。

  ⒊植物配置设计

  ⑴落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3:1—4:1;乔木与灌木种植数量比例为1:3—6;乔灌木的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⑵种植植物的种类要丰富多彩。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植物材料配植应不低于20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35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45种,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55种。

  ⒋停车场设计:

  在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并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停车场的种植设计具体规定如下:

  ⑴ 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⑵ 庇荫乔木分枝点高度的标准:

  ①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4.0 ;

  ②小型汽车停车场应大于2.5米;

  ③自行车停车场应大于2.2米;

  ④停车场内其他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2米,池壁高度应大于20厘米,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⒌地下设施绿化

  ⑴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标准。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应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的种植结构。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景观质量,具有公共性,方便居民出入。

  ⑵ 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符合常绿和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必须局部与自然土壤相接,不被建筑物、构筑物封闭围合。覆土应与地面持平,并与周边地形顺接。

  ⑶地下设施覆土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50%。

  ⑷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冲抵集中绿化面积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绿化工程,必须实行绿化工程质量监理和竣工核定。

  二、指标核算

  (一)绿化用地面积的核算方法及标准

  ⒈绿地率计算

  城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⒉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原则:

  ⑴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建筑物旁边绿地、道路绿地三部分。

  ⑵根据城市规划批准由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统称代征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无关的项目,不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⑶成片绿化的用地面积, 按绿化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绿化设计中园林设施的占地, 计算为绿化用地, 非园林设施的占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种植物面积计算。

  ⑷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 距建筑外墙1.5 米的用地, 不计算为绿化用地。

  ⑸附属绿地面积指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山坡地的表面积计算。

  ⑹园林式花架,视植物所能达到的郁蔽程度,按投影面积的20%—30%计入绿地面积。

  ⑺垂直绿化、立柱式花架不计入绿化用地面积。

  ⑻各种类型的运动场地不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⑼建设用地内的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溪河等水体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记入附属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附属绿地面积的10%.

  ⑽植草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种植乔木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附属绿地;按树阵方式种植的,按1.5平方米/株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⑾地下设施覆土绿化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

  ①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算绿化面积;

  ②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0米、小于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计算绿化面积;

  ③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米、小于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计算绿化面积。

  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地下设施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其中防水层和排水层总厚度一般按30厘米计算。

  ⑿建设项目内附属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单独核算附属绿地指标。

  ⒀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用地,按其所占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计算。

  ⒁屋顶绿化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筑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3米、宽度大于4米、面积大于80平方米、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二)绿地率审批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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