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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08-09-09]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厅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二、二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2)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3)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3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4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工、电工、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6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6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2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省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造价在3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7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1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6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不少于3个1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8.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8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市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省建设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省建设厅将不予批准。

  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监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相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自行审查、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程序作出自行审查、审批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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