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方法规-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08-11-26]  来源:株洲园林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面积:距多层及以下建筑物外墙1.0m起算,距高层建筑物外墙1.5m起算。如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化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自架空底层建筑物外墙基起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公共)绿地中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小于集中(公共)绿地面积的80%,小于80%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附属绿地,其面积不得大于附属绿地面积的10%。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按1.5㎡/株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  植砖铺地及其缝隙内的少量绿化不计入附属绿地面积。居住区内种植乔的室外停车场,以种植槽方式种植乔木的,种植槽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附属绿地;种植的乔木胸径(离地1.2m处树干直径)大于8.0㎝的,按实际覆盖面积的70%计入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项目和城市中心区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经批准,附属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50%。

  第十九条  新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原则上不得架空,居住区如确因条件限制需要架空,经批准,附属绿地可部分架空,架空平台绿化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附属绿地总面积的40%。

  第二十条  集中(公共)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乔灌草结合,适地适树,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集中(公共)绿地总面积的80%。

  第二十一条  集中(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居住区人均不小于1.2㎡(规范中规定人均组团不少于0.5㎡,小区不少于1.0㎡,居住区不少于1.5㎡,旧城改造项目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且不低于居住区建设总用地面积的10%。

  第二十二条  单块集中(公共)绿地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大于300㎡,宽度大于8.0m,并可布置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架空平台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其中半地下的应与城市道路相联系,至少有一面与城市道路标高基本一致,并具有公共性。城市建设项目架空平台绿化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质量,并有利于附近居民休憩活动,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

  架空平台绿化经市园林绿化局审定后,可冲抵集中绿化面积。架空平台绿化面积计算范围从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外1.0m起算。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且绿化面积占架空平台的面积不得低于80%。根据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种植土层深度不得低于0.4m,具体按以下办法折算冲抵:

  (一)种植土深度为0.4m-1.5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4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二)种植土深度大于1.5m时,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

  第二十四条  多层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小于24.0m的建筑、居住建筑8层以下)与低层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化,绿化种植土层深度大于0.4m、宽度大于4.0m、面积大于80.0㎡并便于人们使用的,经市园林绿化局审定后,可按其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20%冲抵集中绿化面积,但冲抵的比例不得大于规定指标的10%。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未达到《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经株洲市园林绿化局认可后均须实行异地绿化。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需要长期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均须实行异地绿化。

  第二十七条  异地绿化的地点由株洲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四区绿地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公共绿地确定。原则上在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的辖区范围内选择。株洲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提供异地绿化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所缺绿地面积的异地绿化建设资金,按株洲市园林绿化局审定数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异地绿化代建费)与具备园林绿化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园林绿化公司委托签订建设合同,并缴纳费用。株洲市园林绿化局监管项目建设严格履行异地绿化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九条  异地绿化代建费核算标准

  异地绿化代建费 = [建设项目所处地区的土地分级价(市国土局标准规定)+ 核定的绿化工程造价单价] × 建设项目指标差额部分的绿地面积 + 三年绿化工程维护费(按一级养护标准)

  第三十条  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含异地绿化建设项目)由株洲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负责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各类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含异地绿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经株洲市园林绿化局复核绿化指标低于规划核定指标,且无法扩建达标的,按异地绿化建设程序,实行异地绿化。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指标和要求建设附属绿地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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