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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8-11-29]  来源:义乌新闻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义乌市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实施绿线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义乌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明确界定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按照城市现有各类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和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确定不同用地类型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及具体坐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如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的,城市绿线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绿线要重新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现有绿地进行方案改造和局部绿化调整由建设局审批。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区域范围包括: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城市绿线分为控制线、实施线。控制线是指已纳入规划将分步实施的各类城市绿地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区域的保护控制管理线;实施线是已实施的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区域的保护控制管理线。

  第十条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义乌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绿线的要求。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列出分期搬迁的计划,退建还绿。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到国土、建设局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进行建设的,由市环保局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到市国土局、建设局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手续。今后绿化用地时要无条件拆除并复垦,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都要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三、四款之规定的,以及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建制镇的各类绿地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编辑:songgaofeng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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