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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08-11-29]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赣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中心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和检举违反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市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市中心城区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为市中心城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九条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编辑:songgaofeng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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