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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日期:2009-07-29]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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