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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实施细则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缴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依照下列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

(一)地处市区西环以东,南环路以北,京深高速公路以西,北环路以南市中心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四百元。

(二)地处市中心区域以外,规划区以内(包括马头镇、黄粱梦镇、峰峰矿区、武安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三百元。

(三)地处各县城(不含邯郸县)规划区域以内的建设工程,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一百五十元。

第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一、占用已征城市预留绿化用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三至五角。

临时占用市中心区域以内预留的绿地,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五角,临时占用其他区域内预留的绿地, 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三角。

二、临时占用其他绿地,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七角至一元。

临时占用市中心区域内的绿地,每平方米缴纳一元,临时占用其他区域内绿地的,每日每平方米缴纳七角。

第四条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的收费,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矿区、武安市和各县的收费,由各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收取的绿化用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的收费,应接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双重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收取的绿化用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费,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及和城市绿化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收费部门要到市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城市的规划控制区域。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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