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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日期:2009-08-2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创建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对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划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本城市的特点,确定城市绿地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邯郸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予以界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坑塘、河道、荒丘、荒山、荒地、滩涂等生态敏感区;

(三)城市绿色通道廊道及城市景观控制区;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

(五)城市古树名、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邯郸市主要城区重点区域城市绿线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外环路红线以外两侧各控制50米绿化带、重点地段控制100米绿化带,形成一般地段160米、重点地段260米的环路绿带。

(二)滏阳河、沁河沿河两侧各控制50米宽绿化带,个别地段放宽到100米。

(三)三湖水林生态系统城市绿线的控制范围。

1、南湖以支漳河河道为主体,形成总面积534.4公顷的水林生态发展区;

2、西湖以齐村大坝库区为主体,形成总面积377.23公顷的城市生态调节区;

3、梦湖以黄粱梦滞洪区为主体,形成总面积736.16公顷的文化性综合游览区。

三湖按类别依据设计规范实施绿化建设。

(四)赵王城景区、赵王陵景区、赵苑景区、响堂山景区、黄粱梦吕仙词和王朗城遗址根据历史文化遗址园区设计规范实施绿化建设;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区按退耕还林、退耕还绿和植树造林的要求,对环路以内的农田用地空闲地、公建预留地实施绿化建设。

(五)城市景观道路按绿地率40%的标准控制绿化面积;主干道按绿地率30%的标准控制绿化面积;次干道按绿地率20%的标准控制绿化面积。

(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绿地按绿地率25%-40%控制绿地面积。

其他区域的城市绿线,按照《邯郸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界定。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联审制度。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各类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保临时占用城市绿线管制范围内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城市绿线内树木的移植或砍伐,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第十二条  新建、改造、改建、扩建项目,未按绿化规划和标准要求建设绿地,擅自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所、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  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分类标准收缴绿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内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编辑:xuzj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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