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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08-03-12]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产(2003)026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相关房产开发企业:
  现将《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上海环境保护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生态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环境日益得到重视,其内涵也在不断拓展。为了满足将上海建设成为适宜生活居住和发展创业的国际型大都市的需要,在全市开展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试点建设,引导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上海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引导住宅建设向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方向发现,根据建设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2003-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小区的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上海市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建设要求)

  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要求包括:环境规划设计、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废弃物管理与收集系统等六个方面。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按照《上海市生态住宅小技术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评估方法)

  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评估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评分。每个方面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项为一票否决项,总分为500分,基本分200分,附加分300。上海市生态型小区暂时分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三级要求300≤得分<350;二级要求350≤得分<400;一级要求得分≥400。

第六条(项目申报)

  在项目方案阶段,住宅建设单位依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向市住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1、 申报表
  2、 项目方案设计
  3、 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 工程概况
  ● 市场预测
  ● 总体规划
  ● 实施进度计划
  ● 生态自评估及相应技术措施
  ● 工程项目财务经济
  ● 项目综合评价
  4、 环保部门出具的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核意见

第七条(项目方案论证)

  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组织该项目的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项目正式列入创建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

第八条(项目中期检查)

  在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市和区县住宅局对该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各项生态技术。

第九条(项目竣工评估和认定)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局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上海市新建住宅付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2、 项目竣工报告
  ● 生态自评估结果及相应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 有关测试报告
  ● 项目财务经济分析
  ● 项目综合评价
  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论,满足要求的项目可认定为相应等级的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并由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共同授予铭牌。

第十条(投诉和监督)

  生态型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后,接受市民的监督。市民对小区生态环境的投诉,由市住宅局和市环保局组织核查,若投诉属实则令其整改。若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应要求,将降级和摘除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的铭牌。

第十一条(使用后管理)

  住宅投入使用后,须加强以下方面的物业管理,防止住宅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损害。
  1、 保证住宅小区各系统的正常运转并达到相应要求;
  2、 住宅维修、变更须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与附件《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由市住宅局和市环保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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