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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与绿化建设矛盾会议纪要
[日期:2008-03-12]  来源:建设部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沪建城(2002)08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电力设施保护与绿化建设矛盾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电力设施保护与绿化建设矛盾协调会议纪要

  为落实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收文办字4660号),市建委有关部门于2002年9月9日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本市电力设施保护与绿化建设之间的矛盾。市计委城市发展处,市经委电力处,市绿化局计财处、养管处,市道监办及市电力公司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电力设施保护和绿化建设应当协调发展,本市有关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稳定、有效的沟通机制,形成合力。经研究,明确以下事项:

  一、近期,由市电力部门负责,进一步梳理分析近年来本市因树枝引起的各类电力故障,为绿化部门完善树修剪操作规程等工作提供依据。

  二、对已发现的问题,电力部门和绿化养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协商。要组织专业队伍修剪树木,绿化管理部门应予以指导和服务。

  三、为解除现有树木与电力架空线之间的安全隐患,由市绿化局负责完善本市穿越各类电力设施的树木修剪办法。在满足电力设施安全的前提下,要兼顾中心城区,特别是景观道路两侧的树木形态美观的要求。对沿海、沿江等受台风影响敏感区域的树木修剪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四、要加强新建电力架空线或新种植树木的管理。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实施的必须穿越绿化树林的新建架空线必须根据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保证与树木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为保证树木和环境的美观,应由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修剪,电力部门在建设时需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有关单位支付所需费用。

  (二)在已建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绿化建设单位必须征得电力部门同意,选择灌木或低矮树种。绿化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修剪,并保证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线路的距离符合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要求。

参加会议人员
市建委城市管理处  陆铭
市计委城市发展处  王智强
市经委电力处    杜品刚
市电力公司     曹焕芳、金惠俊、腾乐天、兰耕、任年荣
市绿化局      陈伟廉、李莉
市道监办      李贞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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