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有了“指南针”
[日期:2008-04-08] 来源:建设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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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取费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的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
为此,《办法》强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境内外设计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对于国有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的设计招投标,《办法》指出,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组织不得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办法》规定,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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