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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酝酿为低耗能绿色建筑立法
[日期:2010-01-12]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王蔚蔚   发表评论(0)打印



  安徽省合肥市法制办日前公布《合肥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今后,该市市民购房除了关注小区规划、房屋地段,建筑是否节能也将成为必须考虑的一大问题。

  该“意见稿”要求,对于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或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同时,建设单位要在施工、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今后建设单位要进行建筑节能专题论证。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现有建筑达不到节能标准如何处置?对此,该“意见稿”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其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同时,要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分享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

  该“意见稿”提出,对于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宾馆以及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要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同时,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未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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