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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枯树枯枝、残花败叶、地被杂草应及时清除。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展出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第十八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游园守则和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业主单位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须经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园、广场公园、敞开式公园实行免费游园;其他公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收费游园。收费公园,应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告示游园内容,明码标价。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教师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公园,每日清晨对市民免费开放。具体时间和公园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园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的价格,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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