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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江滨公园东扩、清远大道绿化改造等工程招标
[日期:2010-09-14]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项目编号: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广东
工程名称: 广东清远市江滨公园东扩(索菲特—丁香花园段)工程、清远大道绿化改造工程、凤翔大道绿化改造工程施工
招标单位: 清远市绿化亮化工程指挥部
代理单位: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资规模: 0.000万元
建筑面积: 0.000平方米
工程简介:
1.1 本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国家计委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所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
1.2 招标人,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等相关情况均详见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1.3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所有承诺性意思表示的有效期应不少于 120 天,在原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在每一投标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以书面或传真形式进行。投标申请人答复拒绝延长的,视为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
1.4.1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应注明相应的工程名称、及投标申请人的法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1.4.2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份数为一式 贰 份,壹 份正本 壹 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和要求内容,并装订成册,编制流水页码,所有资料封面须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章,否则无效。
1.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和接受
1.5.1投标申请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在该时间期限和同一地点,可对已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补充。
1.5.2投标申请人应自备密封袋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两份。《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原件备查的资料,其原件应在报名时携带至报名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且在招标活动结束前,应招标监督机构或招标人要求,其原件应当能够在五日内再次提交审核。
1.5.3投标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认定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原件的证明效力。如出现该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的“审核情况”栏填写“附有说明”。
1.5.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报名窗口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资料目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其原件进行签收或核对。
1.5.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和投标申请人双方共同签署,该表所记录的内容如需修改,须经双方共同签署确认。资料签收或核对结果须用中文文字表述,不得用简单符号表述(如“√”或“×”)。《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份作为报名资料首页,连同其他资格审查资料在投标单位代表监督下当场进行密封,另一份交由投标申请人。
1.5.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接收投标申请人按时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不得在报名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质性资格审查工作,不得以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未提供原件核对、资料不完整等理由拒绝其报名。
1.5.7逾期送达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5.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并不意味着其资格审查合格。资格审查应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1.6资格审查结果的公示
1.6.1资格审查结果将在清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就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中任何不公正行为及违法行为向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检举和投诉。
1.6.2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正式投标人,将获得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后,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传真,向招标人确认同意参加投标或放弃投标。
2.1总则
2.1.1资格审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评审原则,按照招标公告和本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程序,选定具有良好能力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2.1.2资格审查将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未按照《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要求提交资料和原件的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2.1.3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的原件核对情况有疑问或资料复印件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递交原件复核,投标人应按时提交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交原件。
2.1.4在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公开要求所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整个澄清和说明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
2.1.5《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2.1.6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确定为正式投标人。
2.1.7拒绝挂靠单位参加投标,一旦发现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将挂靠情况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1.8投标报名单位必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如被查实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及其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将取消该投标报名单位在其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对该投标报名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
2.1.9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1.10资格审查时,
报名条件:
3.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2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贰级或以上资质;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3.4投标人拟派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提供建造师资格证及注册建造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职称证、第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在该单位的近六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报名时选用的项目经理直至招标完成过程中不得换人,工程竣工前非业主要求不得更换。
3.5配备拟担任本工程所需的技术负责人,本科或以上学历,市政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8年或以上的工作经验,须提供职称证、第二代身份证、在该单位的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毕业证等材料。
3.6必须配备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并同时满足正常施工需要的市政工程师或路桥工程师1名、园林绿化工程师1名、给排水工程师1名、主办施工员4名、质检员3名、(专职)安全员3名、资料员1名、造价员1名,所有人员须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须提供上岗资格证(市政公用工程师或路桥工程师、园林绿化工程师及给排水专业工程师除外)、职称证、毕业证、在该单位的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第二代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市政工程师或路桥工程师、园林绿化工程师及给排水工程师必须具备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3.7投标人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必须在清远市住建局完成年度备案及在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登记(清远市以外企业);
3.8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资不抵债的和偷漏税情况),须提供2008~2009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完整的相关证明及提供2008年度~2009年度完税证明;
3.9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3.10投标人没有在广东处于被省和本市管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3.11投标人自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10年9月17日前2年内投标人没有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暂停投标资格的;
3.1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到报名现场参加报名;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也必须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建造师证到报名现场参加报名。
3.13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报名期限: 2010-9-13|2010-9-17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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