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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新建国基城B-3地块住宅楼、商办楼环境景观工程招标
[日期:2010-09-21]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项目编号: yc20100904501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江苏
工程名称: 江苏盐城国强置业有限公司新建国基城B-3地块住宅楼、商办楼环境景观工程新建国基城B-3地块住宅楼、商
招标单位:
代理单位: 城市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资规模: 0.000万元
建筑面积: 0.000平方米
工程简介:
四、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盐城国强置业有限公司新建国基城B-3地块商住楼工程。
2、工程地点:盐城市城南新区B-3地块。
3、招标范围:盐城国强置业有限公司新建国基城B-3地块环境景观工程。 
4、质量标准: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工期要求:根据工期总体进度,同时满足招标人交房要求。
五、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1、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工程分为一个标段。
2、招标内容:盐城国强置业有限公司城南新区新建国基城B-3地块环境景观、绿化、构筑物及小品、园路等工程的施工,详细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报名条件:
六、投标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投标申请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人员要求:投标人须保证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人、拟报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至少4人】2010年 1月— 2010 年6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5、招标人谢绝联合体和杜绝挂靠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报名。
七、资格审查方式
 1、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全数入围的办法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2、除不可抗力外,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盐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办查实后将在网上予以公示3个月。在公示期间,其它政府投资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报名。
 八、本项目评标定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
九、各投标申请人须登入盐城市招投标网(http://www.ycztb.gov.cn新闻中心”栏目下,详见“通知公告”)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本公告网上报名时间自2010年9月20日10:30至2010年9月28日16:00。(如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入库,会导致无法投标报名)。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请合格投标人通过盐城市招投标网上报名系统“最新信息栏”查看,并到盐城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三楼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购买(联系电话:88197300)。
十、资格审查方法:投标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如缺任意一项者,将被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副本);
十一、投标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供真实、齐全的有关资料,将导致资格预审不合格。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领取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十二、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后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故放弃投标、或者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示3个月,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三、投标申请人如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十四、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电话: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3080019;盐城市建设局招投标办公室电话:88587313。
报名期限: 2010-9-20|2010-9-28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0515-88587310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备 注:    盐城市城南新区B-3地块环境景观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盐城市城南新区B-3地块环境景观工程施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由评标委员会按投标报价、质量和工期承诺、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经理陈述及答辨)、投标实物样品等四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计分制,按照得分高低产生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项目组人员情况审查: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至少4人)2010年 1月—2010 年6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投标人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缺以上资料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书处理,不参与下一步评审。
一、开、清标情况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开、清标过程中发现的的情况予以评审,被认定为废标的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二、投标报价评标最低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为经开、清标情况评审无明显废标情形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系数A,A的取值范围为93%—96%,具体数值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签决定。
三、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的确定:
开、清标情况评审后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不多于7家(含7家)时,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参与详细评审;开、清标情况评审后无明显废标情形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的数量多于7家时,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选择7家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参与详细评审,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详细评审。
四、详细评审:
(一)投标报价
1  有效投标报价:
1.1  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的要求。
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
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1.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2    报价分计算
2.1  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得70分。
2.2  参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与有效最低投标报价相比,每上浮1%扣0.3分,从70分扣起,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
3、扣分约定:
3.1评标委员会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不少10%且不少于10项的清单项目进行重点评审(分部分项少于10项的,全部清单项进行重点评审)。
3.2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的,每发生一项扣0.1分,最多扣0.3分。
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3.3措施项目费用总金额超过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30%的,扣0.1分。
措施项目费评标基准价确定:取参与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项目措施费总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项目名称以及项目特征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如有一项不一致,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单位工程编号错误扣0.2分。
3.5  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必须报综合单价,如有一项漏报,扣0.2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二)质量与工期承诺  10分
基本分10分。
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目标的,且符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得基本分10分,否则按废标处理。
(三)施工方案(含项目经理陈述及答辩) 18分
施工方案  16分
施工方案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标志要求,对违反者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得分区间为15~16分,以0.01分为一个记分单位,依据本工程的评标规则进行计分、汇总。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必须具备如下内容(但不限于):
1、项目总述;
2、施工组织结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得涉及单位名称、具体人员姓名等);
3、劳动力配置、安排计划及保障措施;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配置及材料进场计划;
5、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针对本工程分别论述主要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案、工艺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本工程重点、难点部位施工处理方法);
6、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7、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及工期保证措施;
8、现场平面布置;
9、环境保护措施;
10、安全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11、季节性施工措施;
12、现场构件、组件、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
13、与业主及其它专业承包单位的协调配合方案;
14、后期服务计划。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2分
各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要求其陈述及答辨测试。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辨测试进行综合评分,得分范围为0-2分,得分计入总分。项目负责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参与测试的,该项不得分并不作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实物样品  2分
1、投标人提供的实物样品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标志要求,对违反者作废标处理。
2、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通用条款中要求提供的实物样品,投标人必须全部按要求提供,未提供或少提供的以及提供的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本项不得分也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实物样品从总体效果、材料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审得分区间为1分---2分,以0.01为一个记分单位,根据评标规则进行计分、汇总。
五、其它
1、投标人和项目经理有违反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管理法规的不良行为,被查处并经市招标办记录在案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相关规定扣分。
2、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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