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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问答
2009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就《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立法的有关情况,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廷山作以下解答: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是一部什么样的规章? 刘廷山:《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关于草原野生植物保护方面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政府规章,也是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第一部专门规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的政府规章。 2.《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作用和意义? 刘廷山:《办法》的出台是对自治区草原法规配套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是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管理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办法》的出台,对加强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规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有效遏制滥采滥挖和非法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以及依法保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办法》出台前进行了怎样的审查修改工作? 刘廷山:在《办法》的审查、修改过程中,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从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发,以规范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和保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为出发点,针对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全面、认真地审查和修改,并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召开相关问题的立法协调会。我们严格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对上位法规定过于原则的条款,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进一步具体细化,力求体现《办法》的可操作性,并在《办法》中增加了编制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与收购计划、确定草原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等条款,突出了地方特色。 4.在《办法》的审查、修改过程中,主要把握哪些原则? 刘廷山:在《办法》的审查、修改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把统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关系放在首位;第二,明确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在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和采集、收购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法律责任;第三,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高效能原则,增强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5.《办法》有哪些特点? 刘廷山:《办法》共24条,从立法方面看,《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办法》规定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的基本原则。《办法》在第三条规定:采集草原野生植物应当遵循合理采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采集草原野生植物,保护草原植被,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明确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办法》第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首先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主管部门;其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有利于加强对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办法》规定了对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实行采集和收购许可制度。近年来,滥挖药材、乱搂发菜等行为对草原植被的破坏十分严重。自2003年以来,每年涌入内蒙古草原地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人员都数以万计,给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更威胁到了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已成为影响内蒙古生态建设,制约自治区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多年来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较为无序,而对非法收购草原野生植物行为打击力度的不足,导致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更加猖獗。制止非法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行为,对采集、收购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已经刻不容缓。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采集、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和收购许可制度。并在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许可期限,同时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了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批准决定和严格按照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批准决定进行采集、收购的规定。从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规范,有效遏制滥采滥挖和非法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 (四)《办法》规定了草原野生植物的禁采期和禁采区制度,加强了对荒漠、半荒漠等地区草原野生植物的保护。为了保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实现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办法》在第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采集草原野生植物。自治区草原多处于荒漠、半荒漠地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该区域草原土质的特殊性,使得该区域的草原植被一旦遭到破坏,便极易沙化、退化,并且很难恢复,即使能够恢复,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漫长的恢复时间;而盐碱化、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则根本无法恢复。尤其是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处于草原与荒漠的过渡地带,承担着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旦破坏,将会对自治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须严格加以保护。所以《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沙化、退化、盐碱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集草原野生植物。 6.对于《办法》的贯彻实施,自治区法制办的看法。 刘廷山:自治区共有草原野生植物1400余种。其中,发菜、甘草、麻黄草等国家重点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就有47种之多。除此之外,自治区草原还分布着苁蓉、柴胡、黄芩等具有重要药用和经济价值或者具有防风固沙作用的草原野生植物。在自治区的草原野生植物中,有很多属于濒危物种或者珍奇物种,还有些是自治区特有的物种。丰富的草原野生植物种类构成了自治区草原丰富的内涵,是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精神家园和物质财富。自治区农牧业厅,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环保、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作好草原野生植物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认真执行好、实施好《办法》,为加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内蒙古做出更大的贡献!
编辑:joj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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