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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条例》将实施 擅改绿地最高罚5倍
[日期:2010-01-28]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陶颖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绿化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将按该处土地地价处以相应面积3至5倍罚款。

  根据该条例规定,小区建设中,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小区建设竣工后,开发商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着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条例明确,开发商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如果开发商擅自改变绿地用途,将按该处土地地价处以相应面积3至5倍罚款。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地上绿地有规范,绿地地下的空间将保护。该条例规定,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未按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绿地谁来管?条例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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