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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须明示小区绿化面积和位置
[日期:2010-02-02]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廖雁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市绿化条例》规定新建小区绿化面积最少占30%,小区人均绿地至少1平方米。而且小区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不公示绿地平面图罚5000元

  为了保护居民的环境利益,条例对成片开发或改造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地建设提出要求,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条例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建设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占绿地最高罚地价5倍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而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除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外,还将按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

  “购买碳汇”也算尽植树义务

  考虑到近年来,本市倡导公众通过购买碳汇来集中资金,用于规模化的植树造林和植被保护活动,依靠植物作用实现碳中和。此次案修改稿中,特意增加“购买碳汇”作为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

  建绿化隔离区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考虑到目前本市在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条例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功能、地位和建设要求新增原则性规定。明确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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