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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小区绿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
[日期:2010-02-23]  来源: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作者: 黄建华   发表评论(0)打印



  《北京绿化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砍树50株以上要上报市政府批,而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昨天,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召开的《北京绿化条例》座谈会上了解到,《北京绿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植树、砍树和小区绿化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 小区绿地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

  该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小区建设中,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小区建设竣工后,开发商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着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条例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协助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申请,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同时,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 砍树50棵以上报市政府批准

  另外,条例对砍树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条例要求,只有四种情况能砍伐树木,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时要求,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乱砍树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外,还将被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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