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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护历史名城 破坏最高罚50万元
[日期:2010-08-26]  来源:新华报业网  作者:丁国锋 马超   发表评论(0)打印



  8月24日下午,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即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公布。依照《条例》,南京市将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确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重点保护老城格局和城市风貌,明确规定违反条例将负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至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电力、通讯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严禁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破坏历史街巷格局、违法拓宽历史街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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