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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0-09-06]  来源:昆明信息港  作者:李丹丹   发表评论(0)打印



    “如果销售的林苗木无质量检验证书,将被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这是10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作出的规定。

  据了解,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花等。按照该规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实行补贴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主要林木良种推广补贴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种苗基地,投资组建合作组织,开展良种定向培育、研发和推广示范工作,推动种苗产业化。

  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特别提出,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出售、串换的林木种苗须品种真实、质量合格,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需的种苗,要采取订单育苗、合同订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采购,保证使用种苗的种源清楚,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如果销售无质量检验证书林木苗木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未开展引种试验或者未通过品种审定擅自推广的,责令停止推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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