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用地下水 拟最高罚三万-法制在线-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景观用地下水 拟最高罚三万
[日期:2010-09-19]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陶颖   发表评论(0)打印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案)修改稿———

  小区、单位景观用水,清洁等市政用水,不用再生水而取自来水或地下水的,拟最高处罚三万元。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报告,其中对再生水利用提出修改意见。重点行业企业有望“强制”使用再生水。

  根据条例规定,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须使用再生水。

  其中,小区、单位景观用水和市政用水“点名”禁用自来水和地下水,只要具备再生水条件,都应当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而违规使用地下水或自来水进行景观水体补水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最低一万、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显示,本市还将建立再生水利用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例的审议报告中,对再生水利用着重提出修改意见。

  首先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编制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的覆盖范围。

  其次,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逾期不改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减其用水指标。

  其他内容

  水污染受害人有望获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受害的公民,将得到保护和援助。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由于受经济条件、监测技术、专业知识等限制,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市人大委员会认为,环境保护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水污染侵权案件中,对受害人给予支持。

  因此,条例修改稿中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而经济困难的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可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在饮用水水源地游泳钓鱼最高罚500元

  根据该条例,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禁止驶入水源地保护区;区域内禁止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的,或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的,将被处最高500元的罚款。

  地下水质恶化将限采

  地下水也在该条例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的,应向市政府上报,并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编辑:linlik | 阅读:
【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调用5条)  更多评论(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
  • 本站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评论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最新推荐
企业服务
');var k=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