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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绿化条例”提交审议
[日期:2010-09-28]  来源:华商报  作者:高樾 孙洪伟   发表评论(0)打印



  钢筋水泥的城市里,我们居住的小区的绿化标准将被法定化:绿地率不得低于30%,集中建设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开幕。《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案)》(以下简称“绿化条例”),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旧城改造区绿地面积不低于25%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的“绿化条例”做出新规: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 (指小区公共区域内集中建设的绿地面积)的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标准的,可以比照30%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居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要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着位置公示。鼓励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的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对外围绿地面积较大的县城城关镇、重点建设的中心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30%的标准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上一级政府确定。

  绿地不达标可处地价3倍罚款

  “绿化条例”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查处时不足绿地面积当地地价1至3倍的罚款。公园绿地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绿地标示牌,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违反规定,未设立绿地标示牌,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新建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补偿费后,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补偿费应上缴同级财政,专门用于绿地的补建。

  擅自移植绿地树处树木价值3至5倍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已建成绿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但也规定了一些人性化条款,如因城镇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等原因,确需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应当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移植树木的,依法责令责任人补植,并处以该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原则上砍伐树木予以禁止。

  在已建成绿地内擅自增设建筑物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

  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再次提交大会审议的《陕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信用记录的使用,作出新修改。

  企业违法生产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都将记入提示信息,自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时限3年,3年后不再公开,转为档案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期间,不得邀请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

  《草案修改稿》还补充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他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查询人书面同意。

  记者调查

  个别小区只有门口有点绿色

  西安居民住宅小区目前绿化情况究竟如何,记者走访了4家小区。

  “国色天香”小区位于西安南郊,小区物业称绿化率达40%。居民雷先生说,“绿化面积怎么看也没达到40%,而且小区的树枯死了也没人给换。”

  位于太白南路的“罗曼公社”小区,物业办人员不清楚绿化面积。居民陈女士说,“绿化连10%都没有,除了小区门口有点绿色外,里头基本没什么绿化。”

  城南电视塔附近的“华城国际”小区,物业称绿化面积35%,据了解,小区内居民基本满意,认为这个新小区绿化做得跟规划没什么出入。

  位于高新六路的“米罗蓝山”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说绿化面积达到了40%。居民高先生说,“我们这个小区不大,但绿化确实做得不错,院子里这一片绿地、小亭子,我个人觉得挺满意的。”

  采访中,各小区物业人员对绿化率基本有所掌握,但“集中绿地”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楚。居民们普遍认可即将出台的针对小区绿化面积的规定,家住“华城国际”的王女士说,“很期望到时候开发商能真的按规定完成小区绿化,如果小区绿化率都能达到30%,我们对生活环境就很满意了。”

编辑:符煜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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